南方都市報 豔照門挑戰內地法律_星島環球網
香港警方雖然拘捕了疑犯鐘亦天,但於2月15日撤銷了對他的控罪,並將其釋放,原因在於最後認定他所持「豔照門」照片不屬於可以構成犯罪的淫褻品,而屬於在成人之間不構成犯罪的不雅物品。香港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》劃分了第Ⅰ、第Ⅱ或第Ⅲ類物品,其認定不是由警方作出,而是由一個獨立的機構───色情物品審裁處裁定。內地則既沒有這樣一個獨立的審裁機構,也沒有在法律上具體規定淫穢、色情的技術標準,更沒有分級。「豔照門」照片是不是全部屬於淫穢、色情,還是部分屬於淫穢、色情?既然香港認為只是「不雅」,內地怎麼會認為是淫穢、色情?誰說了算,或以哪個機構的說法為準?內地警方乃至後續程序的檢察院、法院、律師,必然將面臨這樣的公眾疑問,怎麼充分有據地說服公眾?這對內地法律界和司法界幾乎是個世紀難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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